近日,禅城区生态环境部门发布全区首例以磋商形式解决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以往,排污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相关部门只能通过执法手段对其进行处罚。如今,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部门可用行政手段追究排污者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通过启动磋商程序,使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加强对企业的普法宣传。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污水排放来源
今年9月17日,环境执法人员接到张槎街道水利部门的巡查通报,位于南北大涌佛开高速桥底西侧雨水管处有红色废水排出,执法人员随即沿下水道管网排查废水源头。经查,发现是某馅料食品公司清洗红莲子过程中产生的红色清洗废水。
随后,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根据相关规定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的评估鉴定及磋商等工作。磋商会上,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张槎环境监督管理所、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与该馅料食品公司代表进行正式磋商,签署了《佛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书》,由馅料食品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专家意见,本次事件中污染物已排放至外环境,无法通过恢复工程进行完全恢复,赔偿义务人应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目前,该馅料食品公司已缴纳赔偿金;受污染河涌也已经通过自净能力恢复水质,经采样监测达到相关标准。
来源 |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禅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