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印发,提出这些要求
日前,梅州市印发《梅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明确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设生态发展区先行示范市,推动梅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省前列。
《责任清单》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清单》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要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梅州市打造生态经济发展新标杆,建设生态发展区先行示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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