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近日,承德市委、市政府印发了《 承德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承德市最新出台的一项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配套政策文件。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是党和国家长期以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以坚决的态度和果断的措施遏止对生态文明的破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承德市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定位的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同时也是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保护生态环境是承德市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和历史使命。《办法》出台是承德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的迫切需要,有助于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工作职责,加快推进“两区”建设,促进我市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核心内容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宽严相济、容纠并举的原则,既严格追究责任,又依法保护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积极性。
该《办法》共计七章、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办法》适用的追责对象和范围、责任追究原则、4种领导干部类型下的91种追责情形、责任追究主要方式、容错纠错机制、以及责任追究程序等。根据《办法》,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目前,《办法》规定的追责方式主要有3种类型:一是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二是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三是党纪政纪处分。如果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内容特点
《办法》总体上充分遵循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要求,并结合承德实际,主要增加了三方面内容:一是为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关心和保护锐意改革、勇于创新的干部和公职人员,与承德市《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相衔接,在责任追究原则中增加“宽严相济、容纠并举”,并增加了容错纠错机制的具体章节内容。二是进一步突出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的定位,在县(市、区)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中增加“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积极推动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内容。同时相应增加了不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规定的追责情形。三是为增强基层的生态环境监管责任,充分发挥乡镇环保所的作用,强化生态环境网格化管理,加强基层与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联动,在责任追究事项中增加了“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追责情形。”同时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防范领导干部利用权力谋取私利,在责任追究事项中增加“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的追责情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