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2日22时,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新塘镇在增城区新塘镇东江北干流夏埔段巡查时发现两宗涉嫌洗砂船非法洗砂行为,并联合区水务局、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对其依法打击,立案调查,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立案调查,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经查,涉案船只有3艘。其中,鸿富838为东莞船只,主要从事海砂运输和清洗工作。现场检查发现,鸿富838正进行洗砂作业,船两旁的排水口排放大量洗砂废水到东江北干流中,水质呈黄色且浑浊。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鸿富838排水口进行采样执法监测。
粤东莞工0823为东莞船只,主要从事洗砂工作;粤顺航806为清远船只,主要从事砂石运输工作。现场检查,未发现粤东莞工0823船上有砂和排放洗砂废水的行为;粤顺航806船上有大量砂,并正进行勾砂作业,未发现有洗砂和排放洗砂废水等行为。
新塘镇现场依法扣留3艘船只的内河船舶检验证书。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已对上述案件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2020年5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区分局对粤东莞工0823和鸿富838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非法洗砂的危害
非法洗砂场不仅存在违法占用土地等问题,还会导致沙石资源流失,严重污染水源破坏生态平衡和河道行水,而且洗砂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水严重影响生态环境,运输过程也会导致公路受损、路面遗撒,破坏市容环境。
法律链接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运砂活动及采砂作业工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运砂、停泊等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运砂、停泊等违法行为直接进行查处。以河道为行政区界线的,河道交界线的任何一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交界范围内的非法采砂、运砂、停泊行为。有关各方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移送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