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上诉人,为什么要将废水处理设施中间池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因为中间池的曝气管道出现破裂,需要排干废水才能维修。”
“请问被上诉人,在第一次检查没问题后,为什么要对企业进行二次检查?”
“因为这个企业经常被投诉气味重,所以我们想搞一次突击检查。”
……
6月1日上午10点,在长安镇长安图书馆的长安文化学堂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宗涉环境资源案件正在公开开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协成员、企业代表、环保系统工作人员等50多人安静的坐在台下旁听,并不时记录着庭审中的重点。
本案中,原告东莞市补给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补给舰公司”)不服被告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东莞市环境局”)于2019年11月作出的环保行政处罚决定,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最后补给舰公司当庭被判驳回其上诉请求。
“留给后代的绿水青山就是我们能给孩子最好的儿童节礼物。”庭审当天恰逢儿童节,在庭审结束后的座谈会上,长安法庭庭长刘伍雄表示,环境治理会遇到很多问题,需要社会共同的参与,“通过参与旁听,企业也能够规范环境保护行为,很有帮助。”
“回头看”,执法部门发现企业直排污水
2018年11月20日晚8点多,东莞市环境局对补给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各项环保设施运行正常。考虑到补给舰公司多次被周围居民举报常有刺鼻气味产生,所以当晚10点多,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公司“回头看”,进行突击检查。
此次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出水池处设有一潜水泵,并通过软管直接连接到下水道,废水处理设施旁有一消防软管连接消防栓,且该软管正在往外冒水,废水处理设施中间池的废水没有经过炭滤罐和沙滤罐直接排入出水池经排放口排放。
2019年2月,东莞市环境局以补给舰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认为补给舰公司不经处理直排污水属于逃避监管的行为,因此作出东环罚告字[2019]7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补给舰公司处30万元罚款的处罚。
2019年3月,东莞市环境局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考虑到补给舰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中间池直排出的污水是达标的,对该公司的处罚金额降为25万元,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5月,补给舰公司不服,以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检修所以直排污水为由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东莞市环境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被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随后,补给舰公司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
生态环境部门:逃避监管的行为并不是以废水是否达标为依据
庭审中,原告补给舰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由于污水处理设施底部出现故障需要及时紧急修理,否则将影响次日的生产,因此才直排污水入下水道,并且在排水前已经由第三方公司确认所排污水的各项指标均是达标的,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因此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
而被告东莞市环境局的工作人员则表示,污水处理设施出现紧急故障无法避免,但是出现问题时企业首先应当立即停产,随后根据规定向当地环保分局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只要出现紧急情况,都应该第一时间向环保局备案,但是我们没有收到补给舰公司的任何报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科科员吴慧福表示,“企业应当自觉做好环保设施故障的应急预案,备好应急处理设施,这是企业应该尽到的义务。”
而关于补给舰公司一直在庭审中强调的“废水监测达标”的问题,吴慧福说:“虽然废水是达标的,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对于该公司‘逃避监管’行为的认定,只要存在不加处理直排污水的行为,就是触犯了法条。废水是否达标则是考量处罚金额时的因素之一。”
提醒:环境违法成本增加,企业不应有侥幸心理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补给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东莞市环境局依据上述法律的第八十三条对补给舰公司进行的行政处罚合法。补给舰公司所主张的违规排水污水是为了检修设备,并不是法定的免予处罚的事由。虽然补给舰公司排放的污水是达标的,但是本案是行为罚,该情况不是环境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对于补给舰公司主张的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的情形,本案中,补给舰公司已经在突击检查前违规排放废水20分钟,且在查处后,设备维修成功,而补给舰公司是否在检查人员离场后纠正了违法排放污水的行为,其至今未能向法院明确说明并提供证据。补给舰公司主张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理由不成立,因此东莞中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莞市环境局工作人员在座谈会上说,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是很重的任务,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后对企业的处罚金额都大幅提高。 “现在环境违法的成本增加了,希望企业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而是要遵守环保法律,依法经营、爱护环境。”吴慧福表示。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